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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理解這個定義?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個定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釋:
(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 經營者客觀方面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的11類行為。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民事侵權性是不正當競爭的本質特征之一,但并非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質特征。這里所說的“損害”應包括實際損害和可能損害兩種情況。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體現在該法第一條,即“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如何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個規定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有三類,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的“法人”包括三類法人,即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實行企業化經營,依法具有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個人”主要是指依法從事商品經營或服務的自然人,如個體工商戶。所謂商品經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活動。所謂營利性服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提供勞務為特征的經營活動。
四、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哪些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
如何理解這些基本原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自愿原則是指經營者在從事市場交易活動中,能夠根據自己的內心意愿,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法律關系。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經營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某一市場交易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二)經營者有權自主決定交易對象、交易內容和交易方式。
(三)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系是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的。根據這一原則,以欺騙、脅迫、強迫等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種優勢強制交易對方接受不合理條件,都是不正當的。平等原則是商品經濟的本質要求。它是指任何參加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能力。其具體含義包括:
(一)市場交易關系當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各自獨立;
(二)市場交易關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三)市場交易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設定都是雙方自愿協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基于這一原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憑借行政權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為,也不能濫用經濟優勢或依法具有的獨占經濟地位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平等原則還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對所有經營者平等開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封鎖。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平競爭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其具體要求是:
(一)凡是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都應依照同一規則行事,反對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
(二)在市場交易關系中,民事主體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所謂誠實信用,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保持善意、誠實、遵守信用。反對任何欺詐性交易行為。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指在長期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形成的,為社會所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商事行為準則,包括各種具體的商業慣例。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對于發揮商業道德的規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五)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六)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七)公用企業或者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八)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九)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十一)串通投標行為。
六、《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如何進行分類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傳統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五)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六)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另一類是影響市場競爭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限制競爭行為,包括:
(一)公用企業或者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二)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四)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五)串通投標行為。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主管機關及其職責是如何規定的?如何理解其含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定規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前款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職責;后款對具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政府部門及法律適用作了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三十條又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根據上述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方面的職責主要表現在:
(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制止下級人民政府或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行為;
(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所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采取措施,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后果,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具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政府部門及法律適用作的規定包括兩層涵義: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管機關,承擔反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職責,但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認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應用解釋權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43號)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2款進行的解釋:“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監督檢查,經營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場的特殊性而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八、《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是如何規定的?社會監督有何特點?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說的社會監督應當從廣義上來理解,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群眾監督。它的特點是:
(一)主體廣泛。實施社會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
關,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
(二)形式多樣。立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
監督檢查、質詢案等形式進行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監督。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審判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公民可以通過檢舉、控告、作證、大眾宣傳媒介披露等形式進行監督;(三)效力不同。有權機關的監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可以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機關、群眾團體、公民個人的監督只能產生間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檢舉、控告只能作為主管機關進行查處的依據。
九、《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有哪些?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中前(一)、(二)、(三)項可以概括的稱為假冒或仿冒行為,第(四)項可以稱為虛假的商品標識行為。
十、什么是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行為?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四種行為,即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又對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作了規定,包括三種行為,一是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三是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凡違反《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上述行為,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十一、對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處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依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十三、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認定?什么是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依據什么原則認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判斷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應以任何人對該商品是否知道為必要條件,而應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中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要件。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與同類商品的包裝、裝潢有顯著區別的獨特的包裝、裝潢。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雖然較高,但是其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是經營者獨創的,而是使用了同類商品習慣上通用的名稱、包裝潢,那么這種名稱、包裝、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所稱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十四、如何認定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
認定使用與知名商品所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從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和整體形象與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相似;
二是在實質上,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一般購買者已經發生誤認或者混淆的,可以認定為近似。
十五、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
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基本構成要件有哪些?
有三方面的構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須知名;
(二)名稱、包裝、裝潢必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
(三)對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發生混淆。
十六、在非相同非類似商品上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非相同非類似商品上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276號)的規定,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發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但經營者在非相同、非類似商品上,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誤認的,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市場競爭原則,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進行查處。
十七、擅自制造、銷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罰?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擅自制造、銷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罰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7]第128號)的規定,擅自制造、銷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其后果足以導致市場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2款規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侵權物品可作哪些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
(一)收繳并銷毀或者責令并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包裝和裝潢;
(二)責令并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三)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印制侵權商品包裝、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
十九、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本質?
企業名稱或者姓名是經營者的營業標志,也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這里的企業名稱應當從廣義來理解,包括四類名稱:
一是企業法人的企業名稱;
二是實行企業化經營,依法具有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事業單位法人名稱;
三是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社會團體法人名稱;
四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的名稱。這里的姓名主要是指依法能夠從事商品經營或服務的自然人的姓名,包括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投資者在市場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中含有商業信譽,可以成為一種無形資產。保護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主要是保護企業名稱中所體現出來的商業信譽。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質上屬于盜用他人的商業信譽。
二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侵權人使用了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二)這種使用未經權利人的允許,或者雖經權利人許可,但超出了許可使用的范圍和方式,或這種許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這種使用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結果。
二十一、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產品的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否直接適用《產品質量法》處理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否直接適用;產品質量法處理案件的請示》的答復(工商公字[1994]第207號)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與市場交易行為有關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在上述情況下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處理案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據產品質量法規查處案件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7]第78號)又對“市場”的含義進行了解釋:“現階段的市場,是指社會主義大市場,不僅包括農產品市場、工業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等商品市場,而且還包括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以及房地產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再次重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有權依法對市場上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三、什么是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是如何規定的?包括哪幾種行為?
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商品的品質、榮譽、制造加工地、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數量、有效期限等內容作虛偽不實或引人誤解的表示或標注的行為,它屬于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的一種。《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規定經營者不得“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包括三種類型:一是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二是偽造產地;三是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十四、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有何特點?
虛假的商品標示行為的特點有:
(一)該行為體現在商品上或其標簽、包裝上,這一點與虛假宣傳不同。
(二)該行為并不侵害哪個特定經營者特有的財產權利,與假冒或仿冒行為不同。
(三)該行為或者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對商品的質量、信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表示。
二十五、如何理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它通常包括哪些具體違法行為?
認證標志是質量認證機構準許經其認證產品質量合格的企業在產品的包裝上使用的質量標志。《產品質量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其產品上或者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是國家監督產品質量的一項法律制度,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必須是經認證合格的產品。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通常包括:
(一)未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商品,經營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裝上偽造認證標志;
(二)經營者未向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
(三)經營者雖向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但經認證不合格卻擅自使用認證標志;
(四)其他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名優標志是經國際或者國內有關機構或社會組織評定為名優產品而發給經營者的一種質量榮譽標志。偽造或者冒用名優標志的違法行為通常包括:
(一)未經組織評比名優的產品,經營者偽造名優標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雖為組織評比名優的產品,但經營者未參加評比,卻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優標志;(三)雖為組織評比名優的產品,經營者參加了評比,但未被評比為名優產品,卻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優標志;
(四)被取消名優產品稱號的產品,經營者繼續使用名優標志;
(五)級別低的名優產品,經營者擅自使用級別高的名優標志;
(六)其他偽造或者冒用名優標志的行為。除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外,還有其他一些表示產品質量或榮譽的標志。《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當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最終將適用《產品質量法》定性處罰。
二十六、如何理解在商品上偽造產地的行為?
商品的產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加工地或商品生產者的所在地。在商品上不標注真實產地,而標注虛假產地的行為,即為偽造產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十七、如何理解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反映商品質量的各種內容作不真實的或令人誤解的標注,使消費者和用戶無法或難以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從而發生誤認、誤購的行為。關于商品質量方面的標識,《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違反該規定,在產品上或其包裝上對反映商品質量的內容,如品質、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作不真實的或令人誤解的標注均屬于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十八、《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有何禁止性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二十九、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該行為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所屬部門;
(二)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
(三)客觀方面表現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三十、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15種:
(一)規定在行政轄區內銷售外地商品必須搭售本地商品,而本地商品往往是質次價高,缺乏競爭力的商品。
(二)明確規定在行政轄區范圍內購買某些商品,只能以指定企業的商品為限。
(三)履行某些重要社會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必須到與自己有關系的企業購買有關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
(四)明確規定在行政轄區范圍內不得銷售某種外地商品,或者對外地商品的銷售范圍或數量進行限定。
(五)在轄區邊界或交通要道建關設卡,阻礙外地商品進入。
(六)明確規定在行政轄區范圍內銷售某種外地商品必須履行批準手續,并加以人為刁難。
(七)對輸入的外地商品,在運輸上人為制造困難;對外地的運輸工具進行扣押、罰款,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八)以檢查產品質量、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等為由,抬高對外地商品的檢驗標準,變相阻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九)利用物價管理手段有意提高或壓低外地商品的進銷差價和零售差價,目的在于阻止外地商品正常進入本地市場參加競爭。
(十)利用稅收、收費權利,不合理地增加經銷外地商品企業的負擔。
(十一)利用信貸手段對經銷外商品的企業限制貸款或提高貸款利率。
(十二)為保護本地區、本部門企業經營,封存市場信息,甚至制造、散布虛假的市場信息。
(十三)限制、阻礙某種原材料或重要農產品輸往外地。
(十四)限制、阻礙甚至禁止某種技術輸往外地。
(十五)其他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常市場競爭的行為。
三十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有哪些危害?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除了具有限制正常的市場競爭,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這種危害外,還具有其他更大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二是使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則屈從于行政干預,影響經濟規律正常發揮作用,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十二、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如何處罰?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限定他人
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三十三、《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賄賂、折扣或者傭金是如何規定的?是否有例外情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例外情況是,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不視為商業賄賂。
三十四、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二)商業賄賂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
(三)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秘密的手段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
(四)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三十五、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三十六、什么是“回扣”?什么是“賬外暗中”?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三十七、什么是“折扣”?什么是“明示和入賬”?
“折扣”即商品銷售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給予退還兩種形式。“明示和入賬”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三十八、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如何規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三十九、什么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分為哪兩類?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虛假的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分為兩類:一類是虛假宣傳,一類是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內容與商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不符。如將非獲獎產品宣傳為獲獎產品。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宣傳。如某家具店的廣告稱“本店銷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費者一般理解為銷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實際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虛假宣傳的判斷標準是以客觀事實為認定標準,其宣傳內容必定是假的、不實的。而引人誤解的宣傳是以消費者、用戶的主觀判斷為標準,即使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卻產生了引人誤解后果,仍然是違法的。
四十、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內容和形式是什么?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內容是經營者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只要對上述任何一方面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形式包括兩類,一類是廣告,一類是其他方法,上述分類實際上涵蓋了所有宣傳形式。
四十一、為防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承擔什么義務?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這里的廣告經營者是指專營或者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所謂“明知”,是指主觀上實際已經認識到所代理、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是虛假廣告。所謂“應知”是指廣告經營者客觀上應當知道所代理、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在“應知”的情況下,不論廣告經營者因為疏忽大意,還是過于自信而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了虛假廣告,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這里所說的“虛假廣告”同樣包括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廣告兩類。
四十二、對商品價格和市場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商品價格和市場信息進行虛假宣傳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4]第292號)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價格和市場信息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和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原則,并屬于該法第九條所規范的行為,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定性處罰。”
四十三、《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是如何規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四十四、什么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生產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09號)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識字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口頭或者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四十五、《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申請人)、被申請人舉證責任,以及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權利人(申請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時,應當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被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證明人,應當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有關證據。權利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時能證明被申請人有獲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而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
四十六、壓價排擠競爭對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是什么?
壓價排擠競爭對手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在一定的市場和一定的時期內,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壓價排擠競爭對手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一)該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
(二)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
(三)客觀方面實施了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四)這種行為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
四十七、如何判斷成本價格?
成本價格,是指經營者在產品生產、銷售或提供勞務中所發生的費用總和。不同類型的企業,其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成本開支的范圍也是不相同的,目前主要是依照或參照《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八、經營者所實施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經營者所進行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四十九、什么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五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有:
(一)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的供應商(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零售商等經營者。該行為主要發生在商品的供應商與交易相對人之間。
(二)該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經營者有搭售商品行為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經營者往往是利用其經濟優勢實施的上述行為。判斷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最基本要件,在于是否違背購買者的意愿的情況下才是被禁止的,即必須是“不合理”的。
(三)這種行為是故意的。
(四)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侵犯了同業競爭對手的公平交易權和正常的競爭秩序。
五十一、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這種行為目前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商品或服務直接搭配出售,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要求購買者必須接受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
(一)限定轉售價格,即制造商向銷售商提供商品時,要求銷售商必須按制造商限定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自行變動。
(三)限定銷售地區,即供應商提供商品時,要求經銷商只能在一定地區進行銷售,不得銷售到其他地區。
(四)限定銷售對象,即供應商在提供商品時,要求經銷商只能向某一類顧客銷售該商品。
(五)獨家經銷限制,即供應商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要求經銷商只能銷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銷售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的同類商品。(六)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五十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五十三、什么是有獎銷售?有獎銷售的方式有哪幾種?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它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兩種。購買者只要購買商品就都有獎勵的,屬于附贈式有獎銷售。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認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應用解釋權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43號)對抽獎方式又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抽簽、搖號是典型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方式,但抽獎式有獎銷售方式并不限于這些方式。在有獎銷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決定參與人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式有獎銷售,而偶然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確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獎只能是一種可能性,既可能中獎,也可能不中獎,是否中獎不能由參與人完全控制。”
五十四、《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禁止哪些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獎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五十五、如何認定經營者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的商品為質次價高的商品?
經營者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的商品是否“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五十六、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時,依據《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應當履行哪些地法定義務?
依據《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的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500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五十七、什么串通投標?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串通投標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一)違法主體包括招標者、投標者。
(二)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排擠其他競爭者或者損害招標者的利益。
(三)客觀方面實施了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四)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和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五十八、投標者哪些行為構成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標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五十九、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實施哪些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實施下列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六十、投標者或者招標者在串通招標投標時,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
投標者或者招標者在串通招標投標時,同時有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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